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12〕10号 2012-03-07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 》 ( 沪国税所〔2013〕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
3.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4.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5.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备案范围:本市跨地区(指上海市以外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
总机构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