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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12〕10号 2012-03-07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 》 ( 沪国税所〔2013〕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

3.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4.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5.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备案范围:本市跨地区(指上海市以外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

总机构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