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及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0-21 云国税函〔2004〕8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12号)的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号
)的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及其下属企业2003年度就地预交的
企业所得税不足全年应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额60%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足。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名单见附件)仍按云国税函﹝2002﹞626号文件的规定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对于上述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