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2.05 大地税函〔2010〕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大地税发〔2015〕18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行为,提高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申报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精神,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在办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使用
自2009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以前年度准予弥补的亏损额,需要报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纳税人应当根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和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不提供中介机构鉴证证明的,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自行计算的亏损额,各基层局不得予以受理或认可。
二、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经济鉴证证明内容
(一)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且在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每年由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供年检合格名单,并予以公布)。
(二)中介机构应当对需要出具年度亏损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