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5]92号 2005-6-1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地税发〔2009〕9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江西省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赣再就发[2003]1号),为促进我省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进一步落实,现就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经省或设区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下发的《再就业基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备资格条件之一,即凡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再就业基地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必须提供省、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证明》后方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