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自行制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9-30)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对本机关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
)做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
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
印花税情况的。”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
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
第七条修改为:“ 实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期限可延长至季度。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印花税。”
第八条修改为:“实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
印花税核定数额或比例。”
第九条修改为:“实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
印花税款,应在申报缴纳当期税款时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