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8.02 辽地税所〔2000〕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支持促进
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和加强对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现将办理《辽宁省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以下简称《税收优惠通知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办理《税收优惠通知书》的企业,必须是经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认定的符合高新标准和条件的企业。
二、《税收优惠通知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省高企办认定后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省地税局将其申报审批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备份存档,具体包括以下资料:
1.《辽宁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与打算);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
4.企业的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5.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