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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8.02                                            辽地税所〔2000〕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支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现将办理《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以下简称《税收优惠通知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办理《税收优惠通知书》的企业,必须是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认定的符合高新标准和条件的企业。

二、《税收优惠通知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省高企办认定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省地税局将其申报审批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备份存档,具体包括以下资料:

1.《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与打算);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

4.企业的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5.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