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中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将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修改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在首次进行减免税申报前,向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
将第六条中的“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文书受理岗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后,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意见’栏签署意见,通知文书受理岗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备案登记信息”修改为:“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文书受理岗’意见栏签署意见,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备案登记信息”。
将第十二条第四项“纳税人所提供的相关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是否有效”修改为:“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相关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是否有效”。
第十三条增加“(一)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或者纳税人所提供的相关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无效或失效的,应当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
将附件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第17项项目修改为“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减免税范围修改为“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减免税期限修改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文号修改为“财税〔2013〕 87号”;删除第20项、第46项;第48项文号修改为财税〔2010〕110号、财税〔2013〕106号;第49-60项、第63-64项文号修改为财税〔2013〕106号,将第61-62项文号修改为财税〔2014〕42号;将第53项减免税期限修改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第61-62项减免税期限修改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第一条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第一条中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