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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0]35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收入入库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开具《通用缴款书》以“其他缴入国库的税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编码103040850,下同)入库。同时,按每个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预缴证明凭证,其“税种”栏填列“预缴个人所得税保证金”。
(二)收入结算及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