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10〕3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深地税发〔2014〕118号
)规定,条款及标准进行了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对保障和监督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每一位具有执法权限的税务干部都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的精髓和操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宣传,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各区局要利用服务大厅电子滚动屏宣传《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并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解释工作。
三、《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的执行情况列入税收执法督察项目,重点检查基层局领导班子对违反规定的处理情况。
四、各单位在学习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区地税局、地税所和各级地税稽查局(以下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条的,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对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称“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违法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或在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