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9]43号 1999.04.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冀地税发〔2004〕67号
)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应税合同
印花税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下达后,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应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对纳税人提出限期设置合同登记帐簿的要求,加强对应税合同的征管工作,组织好今年9月份省局部署的
印花税纳税专项检查。
各市局在审批
印花税计税比例和纳税定额时,所调查测算的收入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要超过原税负的50%。
附:
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应税合同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公平税负,确保依法足额组织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及其《
施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