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贯彻实施〈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发〔2010〕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投诉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市局制定了贯彻实施《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连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一并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贯彻实施《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投诉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税机关进行投诉,国税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
管理办法
》及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诉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投诉管理机构应配备人员具体负责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受理纳税人对以下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一)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税务人员;
(二)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三)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内设机构;
(四)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内设机构税务人员。
第六条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受理纳税人对以下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一)本单位内设机构税务人员;
(二)本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三)本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税务人员。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