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备项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备项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全文废止】
 1997.03.31                                        辽地税所〔1997〕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1996〕152号 )精神,现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条件

1、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设计构思的新产品。但根据用户要求生产的单台非标准设备、用进口元器件、零部分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以及单独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除外。

2、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地域、时域和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争能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开拓性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发展的,性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