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311号 2001-08-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8]78号 )中规定免税的,而在本通知中没有列举的货物,应恢复征税。对其中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二、对本通知新增列的免税货物即(财税字[1998]78号文中没有规定免税的货物)在2001年8月1日后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部分,各分局应督促企业予以收回。如企业确实无法收回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分局应先将企业属于免税货物部分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增值税额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核实清楚,然后将企业8月份发生的属于免税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对相应取得的收入可暂不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第三条中提及:“《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应勘误更正为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二OO一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1]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