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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中央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中央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10 沪财企一〔1998〕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1点、第三、四、六、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来,各分局在对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反映了一些共性问题,要求市局加以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汇总纳税问题。

1.汇总缴纳的范围确定。根据 国税发〔1995〕198号文规定,汇总纳税需经国税总局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对此,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及沪财企一[1997]50号文规定执行。

2.关于在沪汇缴成员单位,未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而无法进行汇缴认定手续的问题。对此问题,应按规定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具体按沪财企一[1997]260号文规定执行。

3.关于在沪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单位(在外省市的)当地税务机关已征税的,对其已纳税款在汇总纳税时是否可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