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7.12.29 津地税所〔2007〕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8〕17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 第3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统一同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现将我市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08 年 1 月1日起 ,我市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标准。

四、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7〕1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发〔2002〕2号 )第四条同时废止。



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日用化学产品

6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20

农、林、牧、渔业

3

其他行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