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8〕17号
)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 第3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四、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7〕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地税发〔2002〕2号
)第四条同时废止。
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
制造业 |
日用化学产品 |
6 |
其他 |
5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
交通运输业 |
7 |
|
建筑业 |
8 |
|
饮食业 |
8 |
|
娱乐业 |
20 |
|
农、林、牧、渔业 |
3 |
|
其他行业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