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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3.18 川国税函〔2003〕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局:


为规范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以下一并简称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及集成电路产品(以下一并简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经省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其软件产品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条件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首次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年末和本年的财务报表、本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4、《四川省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审批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明细表》(附件二,以下简称《明细表》),软件产品销售合同;

5、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有权机构出具的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资料;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审核其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审批发》、《明细表》签署初审意见后,将两表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按季下达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名单及软件产品目录。

三、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省国税局下达的企业名单和软件产品目录,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手续。对一次退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将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企业资料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单户审批。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一律开具销售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硬件或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