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0-30 桂地税发〔1996〕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
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执行,推进以法治税,规范
企业所得税征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规范管理的内容包括政策管理、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减免税管理、资料管理等。
第二章 政策管理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贯彻国家的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收到上级文件要及时登记、传递和转发。自文到之日起,区地税局应在10日内转发,地、市、县地税局应在10日内转发,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日内采取有效方式通知纳税人,并指导其执行。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接到上级文件,应组织有关税务人员进行学习,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可行的征管措施,认真严格贯彻执行。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咨询辅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政策过程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逐级请示报告。接到下级的请示,地市地税局应在10日内答复,区地税局在10日内答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答复的,要在答复时限内向请示机关说明情况。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事项,下级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上报交办单位。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六条 区地税局及各地、市、县地税局应不定期对
企业所得税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决定多征、少征、停征、不征、更改计税依据、越权减免税等问题应予以纠正,并分清责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区地税局及各地、市地税局应有针对性开展
企业所得税调查研究,按时写出较有份量的调查报告,为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征收管理提出建议。
第三章 税源管理
第八条 加强税源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
企业所得税的税源情况,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对新办、歇业、停业的企业要进行统计,做到心中有数。
第九条 各地应按《地方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和汇算清缴工作考核办法》,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税源分析,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同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书面分析报告,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对
企业所得税由于政策变化、因灾受损和新出现因素而影响税源变化较大的应及时调查研究测算,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为组织收入采取措施提供正确依据。
第十一条 各地应按《地方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和汇算清缴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逐级报送税源报表。区地税局、地市县地税局每年应对本地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编报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和单位)应按期申报纳税,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对逾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和单位)的申报表后,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核;对表中项目的主要内容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查。并在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审核完毕,经办人签字后退企业一份。
对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单位)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后,受理税务机关应加盖公章,退一份纳税人作汇总纳税申报的附件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纳税事宜,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界定纳税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公告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方法和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对纳税人变更预缴方法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对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方法和时间一经确定公告后,纳税人对原预缴方法应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的处理。国有企业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基他企业应按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流动资产损失处理暂行规定》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 ( 桂地税发〔1995〕171号
)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应提前向被查单位下达纳税检查通知书;在检查过程中,应做好纳税检查记录,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应的处理决定通知到被查单位,依法监督处理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按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组织本地区开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纳税人自行申报期间,做好各项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