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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09-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规定,条款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办税程序,根据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现将我省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备案

(一)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纳税人可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作为纳税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纳税人也可在第一次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前,提交备案资料进行备案。

2.纳税人备案后,在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期间,备案资料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备案。

3.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仍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当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书面申明资料,包括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可参考附件范本提供);

3.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证明资料,其中纳税人需要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的,应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

4.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交的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技术标准、证书、批准文件等证明资料存在有效期的,其备案有效期不应超过证明资料有效期。到期后纳税人再次取得证明资料的,应将相关证明资料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已经进行了备案,且条件和备案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备案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直接登记。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理

(一)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当月起,可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二)纳税人可在每月纳税申报结束后或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并提交相关资料。对符合即征即退政策规定,且退税资料完整、数据计算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三)纳税人办理退税时,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前,应提供下列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退税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税额、应退税额、是否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等内容;

3.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监督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条件进行关联性和完整性核对,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江西省税务局将在每年2月底前在江西省税务局网站上按有关文件规定公示上年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有关情况。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的相关举报或反映将组织核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对纳税人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督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书面声明(范本).doc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7日

附件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书面声明(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