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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房地产业减免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房地产业减免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一发(2000)084号2000年3月2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0〕4 号 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五条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0)5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五条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县局:



根据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宁财税(2000)176号)精神,对个人的销售普通住宅、个人销售自建自用房屋和空置商品住房销售等给予税收减免的优惠照顾,现就上述减免税办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销售普通住宅

对本市范围内销售普通住宅的个人,在申请开具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同时到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的窗口申请办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手续;对五县范围内销售普通住宅的个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场所申请开具房地产交易发票并办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手续。个人办理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供以下附列资料:

1、《个人销售住宅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购买普通住宅时与销售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复印件;

2、购入普通住宅时向对方索取的发票(财政专用收据)复印件;

3、房产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4、销售普通住宅时向对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5、销售普通住宅时向购买方签订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体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

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申请资料后,对其中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申请,在《个人销售住宅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加盖“同意减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戳记。

二、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个人在申请办理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减免税时除提供有权部门批准建设自用住房的文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