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26 黔国税发〔2005〕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5〕47号
)文,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刊登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所需手续的办理
完税证明遗失的,由纳税人将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盖章确认的遗失声明一份和登报费(最低400元/100字内),分别通过邮局邮寄、汇款到中国税务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后街21号,邮编:100053,电话(传真):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