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3]101号 2003-10-21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为了科学地运用企业所得税调节手段,充分发挥其服务经济发展和改善投资环境的职能作用,经研究,省局决定在二OO二年改革和简化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规定,取消下列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
1.对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标准调整的审批;
2.对纳税人上交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的审核;
3.对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核准;
4.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审核;
5.对内资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备案等项目。
有关取消的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70号文件和省局的补充规定执行。
二、授予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权限
(一)就地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由所在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并将审批权限的划分报省局备案。
(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不跨市州的,由所在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跨市州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财产损失,武汉市超过1亿元(含本数),其他市州超过5000万元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在4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报省局审批;单笔(项)在4000万元以下的呆帐损失,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纳税人已经取得省局批准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确认书的,在年度终了后需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三、改进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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