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保险营销员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保险营销员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2006.03.21 吉地税函〔2006〕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你局转来《关于解决保险营销员税赋问题的函》(吉保监函〔2006〕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的规定,非雇员保险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应由支付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
营业税。因此,对非雇员保险营销员征收
营业税是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减免。
二、非雇员保险营销员属于个人提供
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于
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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