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2012-9-21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2012]43号),现就江苏省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本省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含原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总局公告[2012]43号和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
根据总局公告[2012]4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如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报送的其他资料
1、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清单;
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清单。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报送的其他资料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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