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政府拆迁等交付土地时间证明 |
证明其实际交付土地时间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四、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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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 部门间信息共享 |
2 |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下发的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
证明已实际 立项 |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纳税人应自取得下列批复、备案、证照或签订相关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复印件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资料: (一)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下发的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建设施工合同; (八)预(销)售许可证; (九)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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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 部门间信息共享 |
3 |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证明已实际 立项 |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纳税人应自取得下列批复、备案、证照或签订相关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复印件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资料: (一)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下发的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建设施工合同; (八)预(销)售许可证; (九)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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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 部门间信息共享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