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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若干税收扶持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若干税收扶持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规定,文件超过5年有效期,自2017年6月4日起自动失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要求,现将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以下简称学生用车(船))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对学生用车(船)个体车(船)主,月营业额未达2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学生用车(船)相关服务单位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学生用车(船)相关服务单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