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核定征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3.08 大国税发〔1996〕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税局核定征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大连市国税局核定征税暂行办法
为加强税收管理、简化征收方法,堵塞税收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大连市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扣税义务人均适用本办法。(一)依照《
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二条 核定税种
实行
核定征收的税种是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第一条第四款情形例外)
第三条 核定方法(一)核定税款采取一户一定,按年或季核定的原则,但第一条三、四款所列情形可按次核定。(二)
核定征收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收入额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