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转制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2〕115号 2002-04-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富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转制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富地税政字[2002]30号)收悉。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个人股东因此而取得的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职工在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时取得的量化资产,以及职工以该量化资产从公司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