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1.24 大国税发〔2005〕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第二条第七项“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如何认定其注册登记类型问题”、第四项“关于省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问题”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自2004年8月31日起在大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对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以来,国、地税工作人员团结一致,密切合作,提高了工作效率,简化了工作程序,降低了纳税成本,方便了纳税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下步我们将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对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和对各区、市(县)范围内的纳税人实行国、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为进一步作好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经国、地税充分协商,现就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以及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全市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1、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方案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联系,并积极与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商议,及早确定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和数据的传输形式。对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园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业户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数据传输形式,由国、地税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确定;对各区、市(县)范围内的纳税人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数据传输形式,国、地税基层局协商确定后要与国、地税市局信息中心联系,由国、地税信息中心论证确定。各单位在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前应将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方案分别报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
2、关于对纳税人的宣传问题
在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园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业户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各单位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地点的宣传,避免纳税人错误地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前,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对相关事项予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