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95]浙地税三35号 1995-08-04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自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包括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和钱塘江中游“三江”治理标准江堤工程集资款,下同)开征以来,一些市县陆续反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规定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93]浙政发293号文件精神,粮食部门属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集范围,应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证券业务部门的证券交易手续费和卖单收入,暂按2‰的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