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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货劳〔2013〕3号 2013.5.9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滨海地税一至六分局、第一、二稽查局、纳税服务局:
为推进我市商业保理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我市滨海新区商业保理业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3号)规定设立的保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