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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14 渝国税发〔2004〕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个体经济发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促进我市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3]1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49号)文件精神,参照周边省个体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市局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全市个体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执行标准为:个体应税货物销售按5000元/月征税,个体应税劳务销售按3000元/月征税,按次(日)征税标准为200元。同时就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强调以下三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政策

个体经济作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重大意义,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这一税收政策。这一政策将形成一定的减收,各级国税机关不能因此而在贯彻落实上打折扣。

二、扎实做好个体定额调整工作

各单位在个体定额调整工作中要做过细的工作,避免工作态度生硬,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避免定额调整成为引发群体事件的导火线,对群体性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严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