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15 渝国税发〔1998〕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消费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经全市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消费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加大
消费税的执法力度,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 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由纳税人按规定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市国税局批准后,核发《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第四条 各区市县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办《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后,应于15日内对所报送的资料进行调查、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国税局审批。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五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纳税人,必须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按月向国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区市县国税局根据纳税人每月应纳税的多少分别核定。
纳税申报最后期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当天。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向国税征收机关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会计报表》;
3.《
消费税代扣代缴报告表》;
4.《金银首饰品购销月报表》;
5.从事批发、加工金银首饰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报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6.列为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重点税源的纳税人,应报送《部份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汇总表》和《部份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汇总表》;
7.凡上一年度
消费税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纳税人,应报送(部份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汇总表)。
第七条 各区市县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前条所称资料后,应对其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纳税人改正或重新填报。
各区市县局在次月7日前向市国税局报送《部份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汇总表》,季末后25日前报送《部份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汇总表》。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由各区、市、县国税局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确定:
1.纳税人自行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电子方式申报;
3.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邮寄方式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动。
第九条 纳税人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按《
征管法》、《
条例》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资料。
第十条 国税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资料审核后,应开具税收缴款凭证,限期解缴入库。
国税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不能及时审核的,应先按纳税人申报应缴的
消费税额填写税收入库缴款凭证。申报期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对审核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补抵税手续。
第四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
第十一条
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困难,确需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申报纳税期满前五日内向国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资料,如实陈述延期纳税理由、延期纳税金额、延期纳税期限,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缴纳税款。所批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后,纳税人应及时将所延期缴纳的税款补缴入库。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消费税延期缴纳税款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权限及程序,积极组织税款按期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调查核实,并签注意见。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缴纳
消费税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十三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后必须催收入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后,所延期缴纳税款未能入库的,从期满之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延期缴纳税款采用报表形式审批,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
消费税延期缴纳税款纳入计算机管理,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下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当日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纳税人成立了销售公司或经营部的,其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按以下规定核定:
销售公司或经营部不单独核算的,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按其销售公司或经营部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销售公司或经营部单独核算的,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按主厂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但主厂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应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利润=成本×法定利润率
公式中的法定利润率为: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