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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7-03 川国税函发[1995]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管理,严格基数的审核,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发[1995]19号通知已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申报、审批核实作了布置和要求,建立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核实证制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基数的全面审核工作业已基本结束。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着重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的申报、审批核实资料的管理,建立相应的档案。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