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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油在川生产性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油在川生产性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国税函〔2009〕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油在川渝两省市生产性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川国税发〔2008〕134号)的规定,现就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庆钻探工程公司)、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和四川石油管理局三家单位在川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有关事宜作以下补充明确:
一、税收管理方式
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对其生产性劳务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和清结算办法。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鉴于近年来其增值税一直有留抵税额,待该企业产生应纳税额后,省局再明确税款分配方式。
四川石油管理局: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办法。
二、川庆钻探工程公司预征清结算增值税的计算
(一)预征环节增值税的计算
川庆钻探工程公司预征环节为:天然气的开采、净化、管输环节,原油的开采环节,生产性劳务发生地,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二级机构所在地。
各预征环节增值税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天然气开采的预征税额=天然气井口产量×15元/千立方米
2.原油开采的预征税额=原油井口产量×30元/吨
3.天然气净化的预征税额=天然气净化量×6元/千立方米
4.天然气管输的预征税额=天然气管输收入额×6‰
5.劳务发生地的预征税额=劳务收入销项税额×2%
6.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二级机构所在地的预征税额=劳务收入销项税额×1%
当川庆钻探工程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发生明显变化时,省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企业下一年的预征额和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清结算环节增值税的计算
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应依据其在川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生产性应税劳务所实现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跨省提供劳务预缴的增值税额、各预征环节预征的增值税额,计算出清结算环节应补(退)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清结算环节应补(退)税额=∑销项税额(在川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在川分支机构)-在川分支机构跨省提供劳务预缴的增值税额+在渝分支机构在川提供劳务预缴的增值税额-各预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