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函〔2016〕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的规定,现将本市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15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
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的各类涉税事项(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时限及时办理完毕。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
76号
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若企业属于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且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相关材料。
(2)资产损失申报
2015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并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客户端”和“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客户端”进行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本市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详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对于2015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107014)填报时,还需按照项目名称填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研发项目登记编号;对于发生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企业,还应报送《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情况表》(见附件1)。
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详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以及本市补充附表《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见附件2)。此外,自2016年一季度起,本市核定征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环节不再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同时,还应填报本市补充的《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还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2.申报阶段
纳税人在完成“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填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既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递交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3)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本市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报送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同时,还应对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的优惠事项进行汇总,并填写 《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办理更正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对于2015年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本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应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本市分支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2015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1.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各分局应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维护,确保本市居民企业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的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分局科(处)、所要落实专人,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定期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各分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于2016年3月5日之前上报市局。
(2)加强内部学习,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
各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纳税申报表填报、报送时间要求等事项;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2.申报、受理阶段。各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及时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并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限期更正;对已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各分局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各分局按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沪国税函〔201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