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8-05 桂地税发〔1999〕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税发〔1999〕4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根据《
通知
》精神,现结合我区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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