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10 陕地税发〔2004〕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税款征收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修订了《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日
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款征收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三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第四条 纳税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据实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五份。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原因;
(四)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
(五)延期缴纳税款期限;
(六)延期内的筹资缴款计划;
(七)其他影响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附送资料和填写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初审后,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
第六条 县级税务机关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附送资料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对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经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市级税务机关复核。
第七条 市级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经局长签署意见后,将纳税人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