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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文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文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2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目前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发票名称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开)》)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货物起运地、经营场所所在地、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申请代开。

第四条    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应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代开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等内容。

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必须为主管国税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并设有专人管理和开具发票。代开普通发票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开票软件开具。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不得代开:

(一)申请代开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二)申请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三)申请代开金额超过一万元(含)的普通发票;

(四)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同一申请代开人超过3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遇有上述情形,申请代开人应当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章 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后,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六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虽已领购发票,但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七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省、市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报验登记后,领取发票自行开具。若确实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单笔业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一个月内代开普通发票次数不超过2次),在报验登记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日常监控管理。

第八条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九条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受主管国税机关处理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其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之前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在代开普通发票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代开人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一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三章 代开普通发票的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代开普通发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代开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代开人为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予以查验;

(二)申请代开人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