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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税款延期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税款延期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鄂地税发[2003]33号 2003-4-7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失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收税款延期缴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仍按鄂地税函[2001]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湖北省地方税收税款延期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税收税款延期缴纳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适用于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情形。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负责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分别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基层征管单位)负责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调查、审核、呈报和审批结果告知纳税人的职责;县、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呈报的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职责。
第四条 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重大灾情、事故报告,相关机关出具的证明,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