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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1.29 川国税流一〔1995〕0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产在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川国税发[1996]137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60号文第五条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免税问题的规定,我局已转发各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政策,经研究,现对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征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60号文第五条附款的规定成都铁路局工附业单位的范围为成都铁路局直属和各分局所属有法人资格的、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经营单位。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名单列表附后。

附表所列在川工附业单位向成都铁路局内的其它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凡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均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所称“成都铁路局内的其它单位”,是指行政管辖,属成都铁路局的设在四川、贵州、云南省和重庆市境内的铁路局和各铁路分局,以及所属的各营运站、段,工附业单位、施工单位、事业单位等铁路运输生产单位,在川工附业单位向成都铁路局外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