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9-08-16 沪国税流〔1999〕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国有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沪国税流〔1999〕138号规定,第五条规定相应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中“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的内容、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中“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的内容、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中“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的内容、第五条废止或失效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国税明电〔1999〕1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本市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仅指随文附发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粮油购销企业名单》中的企业,且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粮食收购和储存计划。

(2)企业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或该行下属支行开具帐户。

(3)企业收购或销售所收储的粮食,享受财政部门对粮食的财政补贴。

2.各分局应对名单中所分管的企业按照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上述三条 标准逐户进行审核,并认定其免税资格。如发现名单中的企业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免征增值税,同时应及时上报市局。

3.对粮食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粮食,不论销售对象,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财税字〔1999〕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