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本市具体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5]38号 1995-12-04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 ( 沪地税地[1996]30号
)规定,第二款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补充规定部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补充规定部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48号
《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规定中需要本市明确的有关问题,特作具体补充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七款所称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未投入使用,三年以内也未出售的,可以按新建房的实际成本费用扣除,计征
土地增值税;如超过三年出售的,均按旧房重新评估价格扣除,计征
土地增值税。
新建房投入使用在一年以上或达到磨损程度3%左右的均属旧房,在转让时均按评估价格扣除,计征
土地增值税。
二、规定第十四款所称预征
土地增值税是指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预售
房地产的,对一次能全部收到预售合同所载价款的,可以按照预算成本加计扣除20%和10%三项费用以及销售税金等,按规定比例预征
土地增值税,待商品房竣工正式出售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清算,多退少补;对分次收取预售合同所载价款或定金的,可不预征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事先办理项目登记,在取得收入时,须先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待商品房竣工正式出售决算后,再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字〔1995〕4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5-25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
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