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多环节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2-30 琼地税函〔2008〕4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农税局、三亚市农综局:
近期,我局收到多起纳税人反映所购
房地产在买卖双方缴完应纳税款后,因税务机关不及时出具完税证明,导致
房地产过户手续迟迟不能办理,有的甚至一拖数年。据我们了解,这种情况的出现,多发生在
房地产多次转让环节,
房地产购买方因不能证明以前各交易环节是否完税,也不愿按照有的征收机关的要求承担以前交易环节欠缴税款所致。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早有明文规定,即《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
琼地税发〔2006〕96号
)第三条(二)“
房地产经多环节转让的,凡最后一道环节的买卖双方都缴清了其应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根据掌握的涉税信息,对该
房地产项目前几道环节涉及的税款进行催缴。20个工作日后(情况复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管前几道环节涉及的税款是否已缴清,税务机关应向最后一道环节的买卖双方出具完税证明用以办理
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前几道环节涉及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解释问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