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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7]65号 2007-4-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责令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2006年度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于2007年5月15日前责令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其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和新办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严格按照《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甬国税发[2006]110号)规定执行。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企业(含已取得免税资格的小规模企业)发生经营业务时,如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04]247号)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工本费。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供免税资格的文件。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实行限量限面额供应,月领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最高开票限额、数量确实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由企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