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7-28 桂地税发〔1997〕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
以下简称《计税办法》),根据该《
计税办法
》和《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行业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计税办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一、关于实行查帐征收的
个体户的范围和标准,由自治区地税局另行下文明确。
二、关于收入总额有关问题
商品(产品)销售收入是指
个体户销售商品、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从事商业流通业
个体户的商品销售收入、代销收入;从事生产加工业
个体户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的收入。
营运收入是指
个体户从事运输、装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劳务服务收入是指
个体户提供劳务和从事各类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是指
个体户出租或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
个体户由于资金拆借而取得的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及贷款利息的差额在财务费用上反映。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三、关于权责发生制问题
权责发生制是指收入与费用的入帐,以权责发生为标准来确定,凡应属于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收付,均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 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
四、差旅费标准,由
个体户参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标准,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五、
个体户发生的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应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结予税前列支。
六、关于管理费用有关问题
劳动保险费是指
个体户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交纳的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支付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按照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
咨询费是指
个体户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诉讼费是指
个体户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审计费是指
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