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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208号 2006-10-12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截至2004年底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发布了一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9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对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集中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以上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的部署,今年下半年起,省局将在全省国税系统集中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开展省以下各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是实施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的基础,各级国税机关务必予以重视,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集中力量抓好落实,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省局决定成立由张敬群副局长担任组长,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部署、督促清理的各项工作及任务落实情况,及时协调各部门意见。市、县国税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统一组织,合理分工。清理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规范展开,要明确清理的分工、职责、步骤、时间和要求。各业务部门应首先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法规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形成综合的清理意见,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确定清理结果。
三、明确方法,对照清理。按照总局的要求,此次清理面广量大,原则上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并分步清理,分期公布清理结果。各市、县国税机关应跟随省局清理步伐,在省局公布清理结果后,依次进行清理。目前,省局按照总局第一批清理公布的全文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对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一轮清理,共清理出全文或部分条款已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11件,其中:省局转发的涉及总局本次清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8件、省局转发的涉及总局本次清理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3件、省局制定的其他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9件、省局制定的其他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1件,现随文公布(见附件1)。后续的清理工作,省局将按照总局部署继续进行。
四、全面分析,系统整合。对照上级公布的文件或条款废止目录清理结束后,各地要对本地区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检视分析。对虽未列入清理废止目录,但不符合总局设定的有效性、简洁性、规范性原则的,也要进行清理,提出废止、修改或整合等解决方案,以全面提高各类税收制度的质量,促进规范性文件的科学化、系统化。
五、做好统计上报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填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党政部门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见国税函[2006]872号文附件),各市应于2007年底前上报省局(法规处)。

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略)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省局转发的涉及总局本次清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8件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349号)。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税一(94)014号)。
3、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税一(94)025号)。
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95)604号)。
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6)024号)。
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09号)。
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417号)。
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348号)。
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103号)。
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3〕50号
11、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苏税一(94)029号)。
12、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138号)。
13、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342号)。
14、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发[2000]7号)。
1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296号)
1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0]22号)。
1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403号)。
1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86号)。
1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66号)。
2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52号)。
2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1号)。
2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214号)。
2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214号)。
2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4]015号)。
2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282号)。
2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452号)。
2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发[1997]151号)。
2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发[1997]447号)。
2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255号)。
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4]124号
31、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94)072号)。
3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620号)。
3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税稽[94]012号)。
3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104号)。
3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0〕127号
3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315号)。
37、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45号)。
3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421号)。
3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发[94]044号)。
40、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发[1999]463号)。
4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375号)。
4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539号)。
43、《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苏税二(94)038号)。
4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608号)。
4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4]124号)。
4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4]246号)。
4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4)193号)。
48、《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检局所得税问题的函〉的通知》(苏国税发(94)004号)。
4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320号)。
5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售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331号)。
5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093号)。
5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637号)。
5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454号)。
5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273号)。
5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28号)。
5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6)455号)。
5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国税发〔1997〕543号
5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3]101号
5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065号)。
6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321号)。
61、《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税二(94)013号)。
62、《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税二(94)010号)。
6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00号)。
6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584号)。
6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340号)。
6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627号)。
6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19号)。
6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564号)。
6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19号)。
7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3号)。
7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4号)。
7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288号)。
7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157号)。
7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143号)。
75、《转发[88]国税外字第337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苏税外(88)89号)。
76、《转发国税函发[1990]470号: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苏税外(90)033号)。
77、《转发国税函发[1991]663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苏税外(91)057号)。
78、《转发国税函发[1990]1468号: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金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苏税外(90)105号)。
79、《转发国税函发[1996]388号: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得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发[96]325号)。
80、《转发国税发[1993]01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苏税外(93)007号)。
81、《转发国税发[1993]049号: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苏税外[93]030号)。
82、《贯彻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苏税外[92]054号)。
8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370号)。
8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税进(94)006号)。
85、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苏国税发(95)493号)。
8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苏国税明电(96)27号)。
8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472号)。
8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原高税率和贵重物品出口退税管理,谨防骗取出口退税的通知》(苏国税发(95)127号)。
89、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开具专业税票等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发[1996]570号)。
9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666号)。
9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苏国税发〔1997〕330号
9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1997]09号)。
93、《关于保税区企业申请开具免税证明的批复》(苏国税发[1997]277号)。
9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404号)。
9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444号)。
9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使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发[1997]443号)。
9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部门尽快建立局域网络应用环境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1997]576号)
98、《江苏省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547号)。
99、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发[1997]564号)。
100、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发[1997]608号)。
101、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132号)。
102、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8]200号)。
10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341号)。
104、《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国税明电[1998]11号)。
10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1998]14号)。
106、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426号)。
107、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501号)。
108、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119号)。
109、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57号)。
11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221号)。
111、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378号)。
11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523号)。
11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116号)。
11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580号)。
11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48号)。
11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326号)。
11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39号)。
11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21号)。
11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135号)。
12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169号)。
12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179号)。
12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292号)。
12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395号)。
12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343号)。
12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394号)。
12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304号)。
12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339号)。
12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16号)。
12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77号)。
13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68号)。
13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50号)。
13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9号)。
13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1998]433号)。
13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苏税进[94]013号)。
13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苏国税明电[1999]21号)。
13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办法有关情况的紧急通知》(苏国税明电[1999]45号)。
13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1]117号)。
13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的通知》(苏国税发[1994]134号)。
13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028号)。
14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140号)。
141、原文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92)国税苏进字第022号)。
14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077号)。
14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412号)。
14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243号)。
14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350号)。
146、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发[1997]405号)。
147、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发[1998]156号)。
14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76号)。
14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1]158号)。
15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104号)。
15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361号)。
15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1号)。
15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484号)。
154、《关于不符合退税条件和出口保税区的出口货物税收上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发(95)246号)。
15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苏国税发〔1999〕15号)。
156、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644号)。
15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14号)。
158、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488号)。
15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520号)。
16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154号)。
16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苏国税明电[1996]047号)。
16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045号)。
16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025号)。
16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200号)。
165、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发[1997]171号)。
166、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苏国税发[1997]476号)。
167、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456号)。
16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510号)。
二、省局转发的涉及总局本次清理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3件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623号)第二、三、四、五条。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435号)第4条:工业企业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管道运输费用,只有当货物验收入库后,方可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商业企业只有当费用支付后,方可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3、苏税一(94)027号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2号)第二条。
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17号)总局文件第二条。
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3]236号)第一条:自2004年1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分局)。
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375号)总局文件第一条。
7、《江苏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税稽(94)010号)第一条:为了使小规模纳税企业能够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得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企业,当地税务机关应当经常举办财务、税收培训班帮助健全财务制度,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各地已经建立的税务事务所可以接受企业委托帮助其建帐核算;第二条: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暂由省辖市税务局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8、苏国税发(95)343号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五条。
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197号)“《批复》第二条中‘棉花经营单位’,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仅指流通性质的棉花经营单位。”
1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发[2000]85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三条。
1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4号)总局文件第二条、第六条。
1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530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1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197号)第三条。
14、苏国税发(94)071号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三条。
1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11号)总局文件第三条。
1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222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1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398号)总局文件第一条。
1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443号)总局文件第一条(一)“《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指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6410元(含)以上的卷烟;二、三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高于2137元(含),低于6410元的卷烟;四、五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烟。纳税人现已生产的各牌号卷烟,按卷烟生产企业1998年6月31日以前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新牌号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二)“为规范纳税申报,避免卷烟消费税分类计税标准与卷烟生产企业的质量等级标准相混淆,将《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消费税征税类别更名为甲类卷烟,二、三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乙类卷烟,四、五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丙类卷烟”、(四)“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50%税率征税”、(五)“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六)“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第二条、第三条。
1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486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036号)总局文件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2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1]63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
2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57号)总局文件第一条。
2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355号)总局文件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2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信用社若干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167号)第四条。
25、《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税二(94)044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三条。
26、《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4)162号)总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条。
2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366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137号)总局文件第二条。
2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4)213号)总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3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国税发[1998]第552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十六条。
3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2000]52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32、《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 苏国税函[2005]429号第三条。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9号)。
3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1]267号)附件对应总局文件第五条相应条款。
3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00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3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285号)总局文件第二条及省局文件附件第二条。
3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408号),废止附件相应条款总局文件第八条(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九条(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第十四条。
3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若干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584号)附件二对应总局文件第五条相应条款。
3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513号)附件第四条、第六条。
4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168号)第一、二条。
4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17号)第十一条。
4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441号)附件二第一条。
4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237号)附件第一条。
4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107号)附件第一条。
45、《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税二(94)012号)附件对应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相应条款。
4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051号)附件对应总局文件第一条相应条款。
47、《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62号)第一条第2项。
4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139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4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苏国税函(2004)第52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
5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进[94]004号)总局文件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5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的通知》(苏税进[94]021号)总局文件第三条、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