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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6.05.16 川国税函发〔1996〕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全部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使用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发〔1996〕83号文件规定,就上述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一次或分批次全部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经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分局)核实缴销。对无增值的,由该县级国税局(分局)按该批货物的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交购货的出口企业,待货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