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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8]58号 2008-4-15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第一条、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以下简称衔头发票),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冠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第三条 衔头发票的印制、入库、发售、缴销、保管、工本费核算等管理均应通过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和监控。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印制衔头发票的条件对用票单位进行审核,确保所有审核程序在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运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印制衔头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本省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不能满足其需求的;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五)有存放衔头发票的专用仓库或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保卫措施;
(六)建立衔头发票保管和使用制度,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对发票的印制、保管、领用、缴销等工作进行全面的登记、核算,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