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和规范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2-25 陕地税函〔2002〕3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的
发票管理,规范其使用发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统一和规范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收取话费时,或者各商业银行受托代收话费时,应当向用户开具“陕西省xx市电信分公司收费专用发票”或“陕西省xx市电信分公司收费专用发票(代收)”(以下简称“收费专用发票”,票样附后)。销售话费预储卡(缴费卡)时,不开具“收费专用发票”,避免重复开票。
二、“收费专用发票”为电脑票,一式两联,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一联,存根联,印色黑色,背涂蓝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红色。发票联用红色银光油墨套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收费专用发票”为企业自印票。各市电信分公司需印制“收费专用发票”时,首先向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印票计划,填写《陕西省XX市电信分公司印票申请审批表》,经市地方税务局签署意见后,由省电信公司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
鉴于省电信公司的请求,省局同意“收费专用发票”由发票定点印刷厂—;—;西安通联电信有限公司负责印制。
四、“收费专用发票”由各市电信分公司负责发放。电信分公司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