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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12-1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他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以下纳税人:全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事股权投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除外),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固定业户)。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固定业户应进行自然人登记。对按简并征期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按季申报。
二、关于临时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劳务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法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非生产、经营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凭完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关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二)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预征